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9,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