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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安武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前揭法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裁判日期:200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