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乙○○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乙○○間有訴訟於鈞院審理中,惟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間於臺東縣太麻里鄉捕魚時遭海浪捲走,迄今生死不明,致聲請人與乙○○間之訴訟無法續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甲○○(即乙○○之配偶)為乙○○之財產管理人。
二、按關於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十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配偶、㈡父母、㈢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就其財產之管理,以裁定命為必要之處分,或為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亦規定甚詳。則失蹤人如有配偶、父母或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時,依前揭規定即當然為該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自無另行聲請法院裁定選任財產管理人必要。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乙○○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因捕撈魚苗不慎落海經搜救無著,並經其妻甲○○於翌日報警查尋,有戶籍謄本、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多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附於本院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號卷宗核閱無訛,復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警員於乙○○戶籍地(即臺東縣太麻里鄉香蘭村七鄰舊香蘭七四號)查訪村長、鄰長、鄰人結果:乙○○並未返家,其家中現無人居住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武警刑字第0000000000函在卷可憑,堪認乙○○確已失蹤。惟失蹤人乙○○既有配偶甲○○尚存,依前開說明,甲○○即為失蹤人乙○○之法定財產管理人,自無另行聲請本院指定財產管理人必要,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