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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前於民國94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件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裁判日期:200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