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即原告之養母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街○○號,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