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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乙○○右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確定判決所繳裁判費用,惟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原告,且受敗訴判決確定,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負擔訴訟費用,殊無請求退還之理,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用
裁判日期:200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