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