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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徵收土地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日期: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