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勞保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1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曾宗欽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