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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勞保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丙○○部分,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11,480元,上訴人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 (上訴人2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上開裁判費,如任一上訴人為繳納者,於其繳納範圍內,另一上訴人免繳納義務。茲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曾宗欽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蔚

裁判案由:請求勞保給付
裁判日期:200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