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 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21日,94年度訴字第88號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