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