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字第3號原 告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郭郁、邱一偉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黃觀榮律師劉秀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當選臺灣省臺東縣第十六屆縣議員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 (下稱系爭選舉)於民國94年12月3日投票,選舉結果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日公告被告當選臺東縣議會第4選舉區議員 (得票數3,223票),有臺灣省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9日省選一字第0940150429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審卷第2宗第4頁至第6頁、第201頁至第204頁),原告於同年12月2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佐,兩造對此均不爭執 (見本審卷第2宗第170 頁),是本件訴訟未逾法定期間,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再按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執行。惟已委任3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被告實施訴訟行為,被告並多次於準備程序中閱覽卷證資料及表示意見,然於95年3月22日具狀陳稱因檢察官禁止被告持有本件訴訟之卷證資料,且當庭亦未細看,故不知從何表示意見等語 (見本審卷第2宗第250頁至251頁)。為此,本院特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就被告該項程序之責問,予以處理。為此,乃首就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各村戶籍登記申請書3冊 (該所各村94年5月1~30日冊下稱申請書甲冊,94年6月1~24日冊下稱申請書乙冊,94年6月27~30日冊下稱申請書丙冊)提示予被告並詢以該等申請書是否於準備程序中提供其閱覽時,被告先稱沒有,經本院提示本審卷第2宗第143頁並指明已於95年3月2日提示時,被告復稱這案子比較特殊,且地檢署還未起訴,前揭申請書只看過部分等語,本院審判長遂再提示上開3冊申請書,請被告盡情閱覽,被告嗣再陳稱: 對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並以律師的爭執為本件答辯之基礎等語 (見本審卷第2宗第281頁至第282頁)。本院復再提示臺東縣鹿野鄉選舉人名冊9冊,並詢以此部分名冊是否於準備程序中已有閱覽時,被告質疑稱: 律師是否有閱覽卷宗了? 本院又提示卷附聲請閱覽事件追蹤考核表7張供被告參閱,被告方稱: 「有。」等語。原告即當庭主張被告羈押3個多月期間,有充分時間和其訴訟代理人討論案情,並提出臺灣臺東監獄禁見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簿共51張為證 (見本審卷第2宗第291頁至第341頁)等語 (見本審卷第2宗第282頁)。本院復逐次提示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閱覽過之全部卷證資料,被告均陳稱:
有看過,有部分沒詳細看等語 (見本審卷第2宗第283頁)。
嗣本院又為保障被告之卷證詳閱權利,雖被告訴訟代理人已充分閱覽過全部卷證資料,仍將本件全部之卷證資料提供被告閱覽,並供應充分之紙、筆用具以利被告製作摘要俾於言詞辯論時為充分之辯論,且休庭2次,經歷時7小時後,再詢以自上午迄今所提示之全部卷證資料是否已閱覽完畢時,被告陳稱已全部閱覽完畢,可是有一些部分不了解,本院審判長即諭知卷證資料裡面全為中文,到底那些部分不了解,審判長可以逐字唸給妳聽,被告隨即請求繼續為本件之審判 (見本審卷第2宗第286頁)。嗣於言詞辯論時,被告復就上開卷證中,何宗何頁何行之何部分記載為詳盡之辯解 (詳本審卷第2宗第288頁),是本院已充分保障被告正當防禦權利之事實應極為灼然,並完全尊重被告程序主體權,依其聲請續行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之程序利益,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為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 (選舉區範圍包含臺東縣鹿野鄉、關山鎮、海端鄉及池上鄉)候選人,為求使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之第4選舉區增加1席之應選名額以提高被告之當選機會及同時提高被告之得票數,乃於選前由被告與其夫潘永豐主導,遷移如「丙○○、潘永豐妨害投票正確案幽靈人口清冊」 (下稱人口清冊,見證物卷第1宗第2頁至第20頁)所示未實際居住鹿野鄉及關山鎮之人士入籍於鹿野鄉及關山鎮之戶籍內 (下稱系爭戶籍),藉以影響投票之結果。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清查之結果,於94年5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至少虛偽遷移陳永昆等253人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鹿野鄉及關山鎮之系爭戶籍內 (詳如人口清冊及偵訊筆錄),以使陳永昆等253人取得於臺東縣鹿野鄉及關山鎮等第4選舉區內行使投票權之不正權利。後因該第4選舉區有上述陳永昆等253人遷入,使該第4選舉區基本人口數除選舉區人口總數所得商數之小數,以0.02(依基本人口數換算為人數之結果189人)之些微差距而高於第2選舉區{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條文、臺灣省各縣市議會選舉區劃分準則、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應選名額對照表、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名額暨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表 (見證物卷第1宗第21頁至第25頁)},致第4選舉區之應選縣議員名額由2席增加為3席,第2選區之應選縣議員名額則由2席減為1席,使投票必然發生當選門檻降低及席次增加之不正確結果。嗣劉立苹等至少77名幽靈人口 (詳人口清冊於備註欄加註「*」符號部分,扣除經清查未投票之許坤欽及自稱實際居住戶籍地之劉威志外,加上偵查中發現並提出於準備程序之證據所載,尚有李欣樺、吳織、溫正如、林志峰、賴天智、黃嵩原『應為黃嵩源之誤』、林瑞卿、李金花、張玉秀、江申香、羅桂櫻、陳明展、周文貴、陳秀琴、穆招安、林炳宏、方梅雀、張金源等人亦係有虛偽遷籍並前往投票之人),並於94年12月3日前往臺東縣鹿野鄉各投開票所投票,亦使投票發生選舉人數、得票率、投票率及被告得票數不正確之結果。被告與劉立苹等人共同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致使選舉產生選舉人數、投票率、得票率等不正確之結果。更有甚者,被告以此等方式,使不實際居住該選舉區之人遷入戶籍,致原本該第4選舉區應選縣議員席次由2席增為3席,產生席次增加暨當選門檻降低之投票不正確結果。且只要公告應選席次後,無論該等非法遷入者,是否有再遷出之行為,均不影響該次投票必然發生該等不正確結果。而被告丙○○為增加得票數與當選機會,與其夫潘永豐統籌將幽靈人口戶籍遷入前揭住所,無異操控幽靈人口,使得真正應選席次與事實不符,亦將造成應增加1席之區域未增加席次,或無庸增加席次之區域,增加1席之現象,使得各該區域選民所應有於議會為其代言之議員人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其等表達意見之力量及管道均有所改變,此種狀況與法治國家多數決之民主基本理念明顯相違。顯見被告行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並聲明: 被告當選臺灣省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無效。
二、被告則以: 伊為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鹿野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用人應以在地鄉親為主,是為公司徵才,使公司員工在地化、就近化,才鼓勵優先任用鹿野鄉及關山鎮的鄉親。其他人因欲到公司來任職,方將戶籍遷入,應與選舉投票無關。伊並無原告所稱指使庚○○等人將幽靈人口遷入系爭戶籍地址,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不當行為。原告所舉有關證人黃愛倫等人之偵訊筆錄,均未指證伊有要求證人遷移戶口或以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另證人李欣樺等人亦未指述伊有何不法情事,雖證人另有證述伊要其等遷移戶口,惟均與事實不符。蓋伊從未參加94年5月份鹿野地區農會 (下稱鹿野農會)員工會報,亦未曾要求農會會員遷移戶口,且證人證述之員工會報時間互異,亦應係記憶有誤,證述不實。況部分證人亦僅證述係潘永豐於員工會報中請大家協助遷移戶口,與伊無關。伊本身並無、亦無與他人共同謀議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結果不正確之結果既遂。縱原告舉證與伊有關之遷籍者曾前往投票,但其前往投票並非當然與伊有關,前往投票之舉並非當然一定會發生妨害投票結果既遂之犯罪結果。再伊曾參加4次選舉,每次都是全區最高票當選,不需要也不必去做這些事,公司員工有4、50人,遷進來只有3、4人,且不會遷來又有遷出的狀況,也不會只有那幾十人來投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 (選區範圍包含臺東縣鹿野鄉、關山鎮、海端鄉及池上鄉)登記第4號候選人,於94年12月3日舉行投票後,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日公告被告當選臺東縣議會議員 (得票數3,223票)等事實,有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選舉公報 (見證物卷第2宗第323頁)、臺灣省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9日省選一字第0940150429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審卷第2宗第4頁至第6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經本院協調兩造,兩造對: ⑴卷附之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公告,⑵原告所提鹿野鄉及關山鎮戶籍登記申請書、鹿野鄉選舉人名冊、搜索所得證物、偵訊筆錄形式上真正,⑶卷附國稅局臺東縣分局、勞工保險局、經濟部、臺東縣政府、鹿野農會、戶政事務所等函件形式上真正等事項均不爭執,並確認爭點為: ⑴前開77人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與渠等間是否具有共犯關係? ⑵有關於2席變3席是否成立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是否有該當該構成要件之社會事實?本院自應依此而為審究。
四、按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該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外,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者,均有該條之適用。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選人已否當選為必要。故如在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確實居住之情形,既僅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規定之形式,以達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如不認為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法律即流為具文,且昧於社會事實。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該法所重視者,為在選舉區居住之事實,而非形式上之戶籍登記。且行政區域政權之行使,按諸主權在民之原則,自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非得由其他地區之人民所能代為決定,故候選人親友以選舉該特定候選人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該選舉區之事實,而於4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參加投票選舉,如仍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有悖。再按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其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不僅指使候選人當選與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言,凡使投票之選舉人數、候選人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229號刑事判決參照)。
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亦著有77年臺上字第2135號、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夫潘永豐主導,並進而與庚○○、陳憲彰、何介臣及上開未實際居住而遷移戶籍即李欣樺等人共謀,以未實際居住在第4選舉區之人戶籍,遷入第4選舉區內,使李欣樺等77人均因而取得第4選舉區選舉權,並於系爭選舉投票當日,前往各投票所投票支持被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一)有關被告是否與戊○○、丁○○○夫婦共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罪名部分:
1、戊○○、丁○○○夫婦原設籍於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5樓,於94年6月29日書立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64頁),連同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東縣○○鄉○○村○鄰○○路○○號之建物所有權狀和被告同意之戶籍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63頁),委由庚○○填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61頁)辦理遷徙登記,將戊○○一家4口(戊○○、丁○○○及其子施芃凱、女施煜妏等4人)於同日遷入並新設籍於被告所有上開龍二路85號建物內。嗣臺東縣鹿野鄉戶政事務所 (下稱鹿野戶政所)依戶籍登記資料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戊○○夫妻在第4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將之列入第4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內,並報由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1月11日以東選二字第0941850384號公告 (見證物卷第2宗第322頁)。公告閱覽期滿後,因戊○○夫妻未申請更正,而確定取得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後戊○○夫妻確於94年12月3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完成投票(見選舉人名冊第7冊第5頁第9號、第10號)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上開委託書、設籍同意書、戶籍登記申請書、選舉人名冊、選舉公告等件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再者,戊○○父母即施寅浪、施林淑真夫妻於94年7月
25 日將戶籍由臺東縣○○鄉○○路○○號遷移至基隆市○○區○○街15之1號,施寅浪即於同年月26日變更姓名為己○○,施林淑真隨於同年8月12日申請撤冠夫姓並變更姓名為乙○○等事實,有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95年2月14日基七戶貳字第0950000431號函附相關申請書在卷可稽 (見本審卷第1宗第335頁至第348頁),兩造對此均不爭執,亦堪信為實在。
2、己○○於偵查中業已供稱: 「 (問: 有關你在94年6月29日將你自己和家人一共7人戶籍從臺北市遷到鹿野鄉這件事是否是丙○○本人拜託你這樣做的?) 是。」、「 (問: 丙○○何時跟你提此事?) 很久了,大約在遷移戶籍之前半年,她在93年年底,不是在我公司就是在被告家裡聊天時講的,當時被告說要選舉了,是否可以遷移一些人來鹿野,我說我家人可以遷,後來我來鹿野,庚○○又再次跟我提這件事,我就把我和家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帶過來臺東交給庚○○,是在鹿鳴溫泉酒店工地交給庚○○的。」、「 (問: 何時交的?)94 年6月29日。」、「 (問: 你剛才所說丙○○是在93年底這段期間跟你提到這件事是否是真的?) 是真的。」、「 (問: 當時她有無說是為何原因要請你遷一些人戶籍到鹿野?) 她說選舉到了,拜託我遷一些人來支持她,我說只有我家人可以遷過來。」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10頁至第212頁)。本院為求得證人己○○前揭所供,是否真實,乃於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己○○到院結證,渠仍堅稱,上開偵查筆錄所載均為實在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01頁)。本院復提示上開偵查筆錄,證人己○○再結證:「(問:檢察官問你: 『你們一家遷移戶籍是被告拜託你的』,你答『是』,詳細情形如何?)沒錯,我在聊天時講的。」、「(問:投票前被告是否打電話到你家?)我沒有接到,我太太有告訴我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02頁)。是證人己○○既於偵查中,為前揭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猶堅證其詞,亦無反覆之矛盾,是其上開證詞,已堪採信。至於證人己○○所證之前揭事實,核與其配偶乙○○亦於偵查中供稱: 「 (問: 丙○○在94年12月3日選舉投票前幾天內有無打電話到妳家找妳,拜託妳轉告妳兒子和媳婦要到臺東投票?) 有。」、「 (問: 當時妳在電話中是怎麼跟丙○○講的?) 我跟她說好。」等語(見本審卷第1宗第212頁)無違。揆之證人2人上開證詞,相互間並無矛盾,再參之渠等證詞,顯然係為不利於己之事實而為證述,若無其事,渠等豈會甘冒刑事處罰之風險,故為杜撰事實,而陷己身於不利地位,是渠等上開證詞,益足佐證,應屬實在至明。是綜合前情,相互參研,足見被告於系爭選區選舉前1年,即已有與他人共謀虛偽遷移戶籍,使幽靈人口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並進而影響投票結果之故意應極為明確。
3、至於證人戊○○於偵查即已供稱: 「 (問: 你最近1年之內住在那裡?) 臺北市○○區○○路○○巷○○號。」、「 (問:
你在上述處所住多久?)2 年多前結婚之後搬去住的。」、「(問: 你有無在臺東縣○○鄉○○路○○號居住過?) 從來沒有。」、「 (問: 你太太丁○○○是否也和你一起住在臺北市○○區○○路○○巷○○號?) 是。」、「 (問: 你太太丁○○○有無在臺東縣○○鄉○○路○○號居住過?) 也從來沒有。」、「 (問: 你的戶籍為何會在94年6月29日由臺北市遷到鹿野鄉?) 應該是丙○○議員打電話給我父親,是我父親在我們內湖的家裡客廳跟我及我太太大家講說要把戶籍遷回臺東,遷回臺東的目的是為在94年底選舉時支持丙○○,之後我們把全家人的證件收齊了寄到臺東來。」、「(問: 丙○○也有打電話給你要你幫忙?) 在選前2天丙○○撥電話到我內湖的家裡,請我在12月3日到臺東投票,我原告訴她小孩要照顧沒有辦法去投票,但想了一晚還是決定來投票,所以12月3日早上我和我太太就搭飛機來臺東。
」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19頁至第220頁)。本院為求得證人戊○○前揭供詞之真實性,乃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期日,通知證人戊○○到院,其仍到院結證稱,上開陳述屬實(見本審卷第1宗第195頁)。另結證,確有親自投票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197頁)。證人戊○○前揭所證,復核與其配偶丁○○○於偵查中供稱: 「 (問: 妳有無在臺東縣○○鄉○○路○○號居住過?) 從來沒有,我也不知道那裡是什麼地方。」、「 (問: 妳的戶籍為何會在94年6月29日由臺北市遷到鹿野鄉?) 因為是我公公叫我準備遷戶籍的資料,我準備好全家人資料後,告訴我公婆及我先生說資料準備好了,之後誰拿走及寄的我不知道。」、「 (問: 妳公婆最近2年內有無搬到鹿野來居住?) 沒有。」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21頁)一致。是渠等夫妻2人,就上開情節所為之證詞、供詞,既無矛盾之瑕疵,再揆之渠等為上開證述、供述後,顯然將陷已身於不利之地位,是若無其事,渠等豈會故為杜撰事實,而為虛偽證述、供述之理,是渠等上開證述、供述情節,亦可信為真實。依上所言,可認戊○○夫婦,確未實際居住於新設籍之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內,而故為戶籍之虛偽遷移,於取得法定選舉權後,復前來領票投票等事實,應堪信為實在。
4、戊○○夫妻之戶籍遷移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上受委託人之簽章為庚○○所親為等情,業據證人庚○○於本院訊問時結證明確 (見本審卷第1宗第124頁)。又本院復提示前開戊○○夫妻於94年6月29日遷○○○鄉○○村○○路○○號被告所有建物內並新設1戶之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63頁,即本審卷第1宗第109頁)予庚○○及被告閱覽時,庚○○證稱: 是我寫的,章是我蓋的等語,並表示被告應該不知情 (均見本審卷第1宗第125頁)等語。經詢以上開設籍須具備之文件時,庚○○證稱須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該權狀係在其保管中,鎖在被告家的保險箱內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126頁)。被告就上開設籍同意書部分亦陳稱: 看起來好像不是我簽的,章要問庚○○等語 (見本審卷第1宗第208頁)。然查上開設籍及遷移戶籍手續係由庚○○經手辦理(詳附表一編號56號、57號所示,即申請書丙冊第162頁、第163頁所載),而被告所有建物所有權狀係表彰物權之重要資料,既鎖在被告家中保險箱內,則庚○○何時取出?欲作何用? 被告自不能諉為不知。再參照上述己○○、戊○○、被告及庚○○之陳述,可認戊○○夫妻係與被告同謀,故意以虛偽遷入並新設籍於○○鄉○○路○○號被告家中之方式,取得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並進而來臺東投票支持被告之事實,已極明確。
5、按我國刑法第146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外,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平者,均有該條之適用。又從該法條之條文觀之,該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二,第一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第二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所謂「詐術」即使用欺罔手段,以使陷於錯誤而言,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即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至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致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 (最高法院89 年度臺上字第938號判決參照)。本件戊○○、丁○○○夫婦事前既為虛偽之戶籍遷移,因而取得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之投票權,事後,復依其對被告之承諾,前往投票,此有上開選舉人名冊第7冊第5頁第9、10號其等領票投票紀錄可稽,再參之己○○、乙○○、戊○○、丁○○○上開證詞所述,益足佐證被告與戊○○夫妻共犯以虛偽遷移戶籍之手段,使未實際居住於鹿野鄉之戊○○夫妻取得選舉權,進而前來投票支持被告選舉,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犯行,堪可認定。
6、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 「 (問: 戊○○跟丁○○○是何人?) 算是鹿野公司的股東。」、「 (問: 為何說算是?) 因為戊○○的媽媽、爸爸有公司的股份,不過有關事項都是戊○○跟公司接洽。」、「 (問: 他們兩人有住在妳家?)有,他們來來去去,公司有事就來住。」、「 (問: 他們來住多久?) 不一定,最短2、3天,最長10天。」、「 (問:1 個月來幾次?)2~4 次。」、「 (問:1 個月平均最少幾次?)2~3 次。」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103頁)。然被告前開供述顯與上開戊○○夫妻證述從未居住在龍二路85號處所之事實不符。被告欲蓋彌彰之情極為灼然。被告復一再抗辯: 只和己○○談到要再選,沒有談到要他遷戶口,也沒有打電話請他們來投票,我也選過好幾次了,他也從沒遷戶口來支持我,可見他在地檢署的筆錄是被誤解了 (見本審卷第1宗第207頁)。我並沒有打電話給己○○,也沒有打電話給己○○的太太乙○○、戊○○ (見本審卷第2宗第289頁)等語,核與上開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二)有關被告是否與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吳織、黃進託、黃吳李等6人共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罪名部分:
1、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等3人原設籍於臺東縣臺東市○○街○○號,於94年6月27日書立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23頁至第25頁),委由庚○○填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21頁)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遷○○○鄉○○村○○路○○號黃進託戶內。吳織原設籍於臺東縣○○鄉○○路○○ 號,亦於94年6月27日書立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31頁),委由庚○○填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30頁)辦理遷徙登記手續,將戶籍遷○○○鄉○○村○○路○○號黃進託戶內。黃進託、黃吳李等2人原設籍於臺東縣○○鄉○○路○○號,也於94年6月27日由黃進託本人填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9頁)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遷入上○○○鄉○○村○○路○○號黃進託所有之建物內。嗣鹿野戶政所依戶籍登記資料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翁際然等6人在第4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將之列入第4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內,並報由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1月11日以東選二字第0941850384號公告,公告閱覽期滿後,因翁際然等6人未申請更正,而確定取得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後翁際然等6人果於94年12月3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完成投票 (見選舉人名冊第3冊第12頁第1號至第6號)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上開委託書、戶籍登記申請書、選舉人名冊、選舉公告等件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2、再者,證人何介臣於偵查中供稱: 「 (問: 許坤欽、方介廷、方國民、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李仁傑、吳織、黃進託、黃吳李是你介紹遷入新良路20號嗎?) 是。」、「(問: 是何人叫你這麼做?) 是副議長丙○○,她說我們鹿野地區這裡人口越來越少,如果議員少1席,對地方發展比較不好,她說我的班員、工人可以遷來鹿野這裡。」、「(問: 丙○○何時地跟你講?) 時間大約在我辦理遷入前1個月,約5月底、6月初,地點我忘了。」、「 (問: 新良路
20 號是什麼地方?) 是我產銷班工廠,平常沒人住。」、「 ( 問: 許坤欽等人住何處?) 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住臺東市,其他人住延平鄉,工人李仁傑住卑南鄉。他們都不住新良路20號。黃進託和黃吳李以前曾經住過新良路20號,房子是他們的,是他們提供這個工廠給班員使用,後來他們就搬走搬到延平山上了,有時會回去新良路20號。」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384頁至第385頁)。嗣於本院刑事庭訊問時,再供稱: 「 (法官問: 庚○○如何跟你聯絡?) 我去戶政事務所遇到她交給她,我本來的意思是要幫丙○○沒有錯,我想自己去辦,後來在戶政事務所遇到庚○○才交給她去辦。」、「 (法官問: 請詳述當時情形?)丙○○告訴我鹿野地區人口一直少,議員會由3席變2席,所以希望我的親戚、班員能夠將戶籍遷入鹿野鄉,為了選舉,他告訴我後,我就想說把班員、工人遷戶口,我就開始蒐集他們的身分證件去辦,還沒有辦的時候,林志剛就打電話給我說他有分配到名額要遷戶籍,他沒有人選有壓力,我就想說我這邊有這麼多,就給他一些人,我就蒐集身分證然後到戶政事務所要去辦,在戶政事務所遇到庚○○才交給她辦,後來我去跟庚○○要證件回來時,又交給她一些人的證件讓他去辦遷戶籍。」、「 (法官問: 是否有跟庚○○約好?) 丙○○有告訴我要辦的時候,把證件交給庚○○就好了,我是想說因為我到戶政事務所比較近,所以自己辦。」、「 (問: 其他的班員是否知道為何要遷戶籍?) 他們都知道,我有告訴他們遷戶籍是為了要幫丙○○選舉,為了多議員的席次。」、「 (問: 你拜託黃進託讓你將別人的戶籍遷進去的時候,有無告訴他要做什麼?)我有告訴他要幫丙○○選舉,多一席議員的席次。」等語(見證物卷第1宗第389頁、第391頁至第392頁)。後復供稱:
「 ( 問: 你有沒有指示吳織在94年12月3日在選舉時要投票給丙○○?) 我有拿1張選舉公報有照片的那種給吳織看,叫她投給女的候選人。」、「 (問: 第4選區5名縣議員候選人內只有丙○○是女的?) 是,因為我怕她聽不懂,所以指給她看。」、「 (問: 是否你叫她要去投票的?) 是我拿投票通知單給她,叫她去投票的,她聽不懂。」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393頁)。是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吳織、黃進託、黃吳李等6人係因何介臣之請託,為了被告之選舉,才將相關身分證、印章等重要文件交予何介臣,辦理戶籍遷入非實際居住之第4選舉區內,並因而取得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進而前往領票投票支持被告之事實,依上說明,應堪認為實在。
3、農會職員林志剛於偵查中證稱: 「 (問: 總幹事潘永豐有無在員工會報上說因為他太太要連任,希望保住第4選區3名議員席次,要求鹿野地區農會員工將自己或親友的戶籍遷到第4選區?) 有。」、「 (問: 有無因為潘永豐上述要求去找何介臣幫忙遷幽靈人口的事?) 有。」、「 (問: 你所報給黃瑞堂名單上所列何敏蓉等4人名字是何人告訴你的?) 何介臣。」、「 (問: 何敏蓉等4人遷戶籍手續何人辦理?) 我不知道,我請何介臣幫忙以後他說手續他自己會去處理。」、「 (問: 你有無告訴何介臣遷戶籍原因?) 有,就像潘永豐跟我們說的一樣。」、「 (問: 潘永豐有無要求你們在議員選舉時支持丙○○?) 有。」、「 (問: 潘永豐有無在員工會報上說每位員工要遷5人進來?) 有。」、「 ( 問: 丙○○是否也有參加員工會報,並且再次要求你們遷人頭到第4選區?) 她是說拜託我們支持她。」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234頁、第235頁)。核與農會員工陳靜怡於偵查中供稱: 「 (問: 鹿野地區員工將親友遷入第4選區的名單,是否有交給妳以電腦製作文件重新整理過?) 有。
」、「 (問: 妳是否有將以電腦製作的上述文件交給黃瑞堂?) 有,我想當時他是會務股長。」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344頁至345頁)。及農會股長黃瑞堂於偵查中之供述:
「 (問: 有關遷戶籍的事潘永豐有無跟你商量過?) 他有拜託我整理員工送出來的名單,我就叫陳靜怡用電腦打。」、「 (問: 你有無將陳靜怡列印出來的名單交給潘永豐看?) 有。」、「 (問: 潘永豐如何知道陳靜怡電腦裡有這份資料?) 因為我有跟潘永豐說我叫陳靜怡打字。」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213頁)相符。此外復有檢察官勘驗陳靜怡電腦筆錄附農會員工戶籍遷入人數總計表 (見證物卷第1宗第349頁)及人數總表 (見證物卷第1宗第351頁)附卷足憑。參酌證人林志剛、陳靜怡、黃瑞堂之證詞,可認何介臣前開證述應係事實。
4、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 (提示申請書丙冊第21頁,並問: 受委託人是否妳簽名?) 是。」、「 (問:是否認識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及遷入人?) 我認識何介臣,因公務認識的朋友,1、2年前我協助他處理戶政的案子而認識,也曾向他買農產品。」等語,且自承委託書上字跡為其親書,印章、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均是何介臣交付等語(見本審卷第1宗第121頁至第122頁)。核與附表一編號33號至36號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吳織等4人之「辦理遷籍之人」欄及「戶籍遷移申請書頁碼」欄所載相符,益足佐證何介臣所言不虛。
5、綜上以觀,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吳織、黃進託、黃吳李等6人既未實際居住於第4選舉區內,僅因何介臣請託為支持被告選舉,竟與被告、何介臣、庚○○等人同謀將戶籍遷入第4選舉區內,使戶政機關將之列入選舉人名冊,嗣於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復不出面申請更正,致虛偽取得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選舉權,並於投票當日前往鹿野鄉各該投票所領取選票並投票支持被告,足以使系爭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有附表一「戶籍遷移申請書頁碼」欄所示之遷移戶籍紀錄及「選舉人名冊頁碼」欄所示投票領票紀錄可稽。再參以上開何介臣、庚○○、林志剛、陳靜怡、黃瑞堂之證述及陳靜怡農會電腦勘驗所得之人數總表等情,揆諸首揭說明,自可認上開翁際然等6人確係該當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構成要件。被告請託於前,委由庚○○協助於後,復有農會職員之證詞及電腦報表可稽,是被告與之具有共犯關係,依上說明,亦堪認定。不論被告說詞為議員3席變2席或地方發展不好等等,亦不影響其為求選舉勝選,和何介臣等人共謀,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一貫犯意和犯行。
6、至於被告辯稱: 何介臣部分所言不實,我沒有叫他遷戶口。我沒有對他說議員由3席變2席就不好選的事。我也沒有對他說把證件交給庚○○的事,他講話前後矛盾。我沒有拜託他找人口遷入縱谷地區 (見本審卷第2宗第176頁)等語,核與上開庚○○、林志剛、陳靜怡、黃瑞堂之證述不符,且與檢察官勘驗陳靜怡農會電腦之檔案記載不合,自非實在,被告上開辯解為不足採。
(三)有關被告提○○○鄉○○路○段200之1號處所,為甲○○、辛○○、賴天智、張英松、黃麗燕、崔蘊平、方嘉宏、張舜傑、張銘峻、陳宏俊、吳龍文、蕭秀鑾、林吉生、張桔祥、鄭昭榮、李美秀、林貴蘭、李欣樺、李金花、張玉秀等20人虛偽遷籍,共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罪名部分:
1、被告以鹿野公司負責人身分,於92年4月15日就該公司工地辦公室之圓形建物 (見證物卷第2宗第264頁照片),以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為由,聲請編釘門牌,經鹿野戶政所於同日核可,並編釘門牌○○○鄉○○村○鄰○○路○段200之1號,有鹿野戶政所95年1月26日東鹿戶字第0950000181號函附編釘門牌申請書、門牌初編證明書及初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 (見本審卷第1宗第156頁至第159頁)等件附卷可稽。
然鹿野公司已於92年8月22日取得臺東縣政府府城建字第927002426號建造執照 (見本審卷第2宗第112頁),並自同年12月12日開工興建鹿鳴溫泉酒店迄94年9月7日完工,於94年12月15日取得府城建字第0947005510號使用執照 (見本審卷第2宗第111頁)等事實,亦有95年2月23日府城建字第0950010662號函附相關資料在卷可佐 (見本審卷第2宗第110頁)。至於證物卷第2宗第264頁照片上方箭頭所指部分,○○○鄉○○路○段200之1號,該頁下方照片右下角是飯店主體,門牌號碼○○○鄉○○路○段○○○號等情,則據證人庚○○結證在案 (見本審卷第1宗第129頁)。
2、該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門牌於92年4月15日門牌編釘後,遲至94年5月10日方由被告出具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11頁)檢附門牌初編證明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12頁)交由被告司機陳廣華辦理原籍設在屏東縣內埔鄉的兒子陳永昆遷入設籍手續,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9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10頁)附卷可證。嗣被告復於同年6月1日出具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3頁)檢附上開門牌證明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4頁)交由被告秘書庚○○辦理原籍設在臺北市中正區的許秋雲遷入設籍手續,亦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頁)及委託書(見申請書乙冊第2頁)附卷可佐。後又於同年月23日再出具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73頁)檢附上開門牌證明書交由陳宏俊辦理由臺東縣卑南鄉遷至鹿野鄉的遷移設籍手續,也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72頁)附卷可憑。被告對提供陳永昆遷入戶籍之94年5月10日設籍同意書 (見本審卷第1宗第100頁,即申請書甲冊第11頁)上被告簽名之真正不爭執 (見本審卷第1宗第207頁),惟否認提供設籍同意書供許秋雲、陳宏俊設籍於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見本審卷第2宗第144頁、第1宗第208頁)。然經本院提示94年6月23日被告出具予陳宏俊之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73頁、即本審卷第1宗第101頁)時,證人庚○○結證稱: 「有。我幫這些人設籍在公司籌備處的宿舍時,這份是我在戶政事務所的網頁下載的,我請示過副議長若一些同事住宿舍,想遷戶籍過來,在這裡設籍是否可以?副議長原則上同意,由我來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上面的字均是我寫的,大小章是我蓋的。」 (見本審卷第1宗第80頁)等語。再經本院提示94年6月1日被告出具予許秋雲之設籍同意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3頁)時,庚○○又證稱: 「上開文件被告的簽名是被告簽的,大小章是我蓋的。」 (見本審卷第1宗第81頁)。是依上所述,被告確有同意陳永昆、許秋雲、陳宏俊3人新設籍於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應堪信為真實。
3、李欣樺、林貴蘭、鄭昭榮等3人於94年5月17日委由庚○○辦理由臺東縣臺東市及臺東縣卑南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陳永昆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33頁、第31頁、第29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34頁、第32頁、第30頁)在卷可稽。張玉秀於94年5月20日委由農會職員黃愛倫辦理由臺東縣臺東市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陳永昆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38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39頁)在卷可憑。林吉生、李美秀等2人於94年5月23日亦委由庚○○辦理由臺南縣永康市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陳永昆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44頁、第48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45頁、第49頁)在卷可參。李金花、張桔祥於94年5月25日委由農會職員黃愛倫辦理由臺東縣臺東市及臺東縣卑南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陳永昆戶內,亦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54頁、第56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甲冊第55頁、第57頁)在卷可查。方嘉宏於94年6月1日委由庚○○辦理由屏東縣南州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5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7頁)在卷可按。
黃麗燕於94年6月16日委由庚○○辦理由臺東縣臺東市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54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55頁)在卷可佐。張舜傑、張英松於94年6月22日委由鹿野公司職員李玉婷辦理由臺東縣卑南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53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乙冊第155頁、第154頁)在卷可證。張銘峻於94年6月27日委由庚○○辦理由臺東縣卑南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44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45頁)在卷可考。吳龍文、蕭秀鑾於94年6月28日委由陳宏俊辦理由臺東縣臺東市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陳宏俊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25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27頁、第126頁)在卷可稽。崔蘊平、賴天智於94年6月
30 日委由庚○○辦理由臺東縣卑南鄉及臺東縣大武鄉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254頁、第260頁)及委託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255頁、第261頁)在卷可憑。甲○○、辛○○於94年6月28日自行由臺南市及臺東縣臺東市原籍遷○○○鄉○○路○段200之1號許秋雲戶內,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見申請書丙冊第142頁、第129頁)在卷可按。嗣鹿野戶政所依戶籍登記資料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李欣樺等20人在第4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將之列入第4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內,並報由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1月11日以東選二字第0941850384號公告,公告閱覽期滿後,因李欣樺等20人未申請更正,而確定取得臺東縣第16屆縣議員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後李欣樺等20人果於94年12月3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完成投票{見附表一編號1至19號、21號「選舉人名冊頁碼」欄所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上開委託書、戶籍登記申請書、選舉人名冊、選舉公告等件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4、證人劉威志於偵查中證稱: 「 (問: 陳永昆、李嘉芳、張恭華、陳綿綿、張碧霞、鄭昭榮、林貴蘭、葉聰敏、李美秀、林吉生、張桔祥、張景閎、蔡宛倫等13人你是否認識?) 都不認識。」、「 (問○ ○○鄉○○路○段200之1號是什麼地方?) 是鹿野鼎公司員工宿舍。」、「 (問: 平常有哪些人住在那裡?) 因為宿舍有7間,所以有7個人住。有陳志遠、方基峰、我、蔡顯昌、一位女性陳協理、廚房的黃師傅、一個協理薛雲漢,不過他已經在9、10月份離職了。
」、「 (問: 除了你剛剛所說7個人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員工住在上址?) 另外還有4個員工住在宿舍旁邊小木屋,但是姓名我叫不出來。」、「 (問: 剛才所說陳永昆等13個人的戶口為何會遷到你戶籍內?) 我不知道。」、「 (問:
許秋雲是何人?) 我不知道。」、「 (問: 該宿舍跟周邊地區一共住了多少鹿野鼎開發公司的員工?) 我住的那一排一共7間住了6個人,小木屋住了4個人,全部一共10個人,其他員工住鹿野、關山、臺東市、瑞源等地方,他們都通勤上班。」等語 (見證物卷第1宗第437頁至第438頁)。佐以李欣樺 (見證物卷第1宗第221頁)、李金花 (見證物卷第1宗第145頁)、張玉秀 (見證物卷第1宗第163頁)、甲○○ (見本審卷第1宗第228頁)、辛○○ (見本審卷第1宗第234頁)、蕭秀鑾 (見證物卷第1宗第487頁)、吳龍文 (見證物卷第1宗第488頁)等人在偵查中「渠等確未實際居住於上開處所」之供述,可認上開李欣樺等20人皆未實際居住於○○鄉○○路○段200之1號內亦極為明確。
5、再依鹿野戶政所95年1月26日東鹿戶字第0950000181號○○○鄉○○路○段200之1號戶籍謄本 (見本審卷第1宗第161頁至第178頁)觀之,其中陳永昆戶內自94年5月10日至94年6月27日共遷入16人。復據鹿野戶政所95年3月9日東鹿戶字第0950000412號函附戶籍謄本 (見本審卷第2宗第213頁至第219頁)所示,李欣樺於94年5月17日遷入,同年6月22日復遷至同村中新路2號,李金花於94年5月25日遷入,於同年8月4日遷至同村中華路一段341號,張玉秀於94年5月20日遷入,於同年6月22日遷至同村中華路116號,是陳永昆戶內共有19人設籍,嗣於94年6月20日陳永昆辭退變更戶長為劉威志 (見本審卷第1宗第174頁),該戶內除劉威志外,共有林吉生、張桔祥、鄭昭榮、李美秀、林貴蘭、李欣樺、李金花、張玉秀等8人參加系爭選舉投票。許秋雲戶內自94年6月1日至94年6月30日共有15人設籍,其中賴天智、張英松、甲○○、辛○○、黃麗燕、崔蘊平、方嘉宏、張舜傑、張銘峻等9人亦參與選舉投票。陳宏俊戶內自94年6 月23日至94年6月28日共有18人設籍,其中陳宏俊、吳龍文、蕭秀鑾等3人參加選舉投票。迄95年3月9日止,上開劉威志戶內設籍之人僅餘14人,許秋雲戶內亦僅剩12人,陳宏俊戶內尚餘4人等情,復有鹿野戶政所95年3月9日函附同戶人口數及同門牌設籍戶數資料表在卷足憑 (見本審卷第2宗第228頁)。是上開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於門牌編訂後2年餘方有52人於2個月間陸續遷入設籍,嗣又陸續遷出22人 ( 詳如附表二所載),其遷徙設籍之態樣,亦顯有悖常情。上開人等,有以形式上之戶籍登記,虛偽取得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亦堪信為實在。
6、綜上事證,可認被告為求系爭選舉勝選,提○○○鄉○○路○段200之1號之門牌初編證明書,連同戶籍設籍同意書,交由庚○○等如附表一「辦理遷籍之人」欄所示之人辦理附表一編號1至19號及21號即李欣樺等20人之遷入戶籍登記手續,使鹿野戶政所,將上開不實遷徙事項,登載於戶籍名冊內,嗣鹿野戶政所依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編印之「臺灣省各縣市第15屆縣市長、各縣市議會第16屆議員暨各鄉鎮市第15屆鄉鎮市長選舉臺灣省各縣市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見證物卷第2宗第321頁),依上開戶籍登記形式,編製選舉人名冊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由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1月11日 (見證物卷第2宗第322頁),將李欣樺等20人編入鹿野鄉選舉人名冊內公告確定,使之領得投票通知單,並於94年12月3日臺東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選舉當日,親至該鄉各投票所領取選票並投票,使該縣議員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依首揭說明,被告和李欣樺等20人之上開行為,自該當於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罪行。
7、至於被告辯稱: 陳廣華替我開車 (見證物卷第1宗第127頁),不認識許秋雲; 陳宏俊、劉威志、方基峰都是公司員工(見證物卷第1宗第128頁)。我有跟秘書陳良華、陳憲彰、王慶豐講,鹿野公司溫泉酒店工作的員工,如果是住宿舍的就把戶籍遷到鹿野鄉,住外面的就把戶籍遷到外面去。我只有下達指令給陳良華等3人 (見證物卷第1宗第125頁),陳憲彰、庚○○都是我的員工,遷戶籍是經由我指示,由他們去辦理,但不是為了選舉。庚○○都知道遷入戶籍的目的 (見證物卷第1宗第114頁)等語,核與勞工保險局95年1月20日保承資字第09510017100號書函附鹿野公司94年度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見本審卷第1宗第142頁至第154頁)中僅陳宏俊於94年1月加保,甲○○及辛○○於94年7月加保外,餘遷入戶籍參加投票之17人並未加入鹿野公司申報之勞工保險,也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應非屬鹿野公司員工極為灼然,被告上開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被告復辯稱: 就原告所提李欣樺等人之偵訊筆錄觀之,絕大多數的內容都是在陳述農會總幹事潘永豐或庚○○有在某種場合說到有關選舉的事或為這些證人或家屬代辦戶口的事,但這些均不是被告所授意 (見本審卷第1宗第316頁)等語。
亦與上開被告自認「遷戶籍是經我指示,由他們去辦理」(見證物卷第1宗第114頁)之事實有違,亦不足採。再戶長姓名、戶號等事項,均為極私密之個人資料,一般人均不致任意透露予他人知悉,亦應對本人戶籍所在地之設籍人審慎注意,以免他人於本人不知情之情況下,隨意將戶籍遷入自身戶籍所在地址,致生糾紛,此揆之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自明。然被告對於有何人遷○○○鄉○○路○段200之1號戶內,暨何人辦理遷籍等情,均無法詳為說明,甚且陳稱不認識辦理遷入登記之陳永昆等人云云等情,顯與常理有悖,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為求勝選,和戊○○、丁○○○、翁際然、何敏琪、何敏蓉、吳織、黃進託、黃吳李、甲○○、辛○○、賴天智、張英松、黃麗燕、崔蘊平、方嘉宏、張舜傑、張銘峻、陳宏俊、吳龍文、蕭秀鑾、林吉生、張桔祥、鄭昭榮、李美秀、林貴蘭、李欣樺、李金花、張玉秀等28人共謀,使戊○○等28位非實際居住於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之人,藉虛報遷入戶籍登記之手段,使戶政機關將之列入選舉人名冊,因而取得選舉權,且均於系爭選舉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領票投票之事實已如前述。上開戊○○等28位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戶籍地址之人,確有與被告共犯以不實遷入戶籍方式取得系爭選舉第4選舉區之選舉權,並於投票當日前往投票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該當於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從而,原告以檢察官身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張被告有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訴請宣告被告當選無效,依上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主張: ⑴被告虛偽遷入陳永昆等253人,致系爭選舉區之應選議員名額由2席增為3席,⑵被告和其夫潘永豐、親信庚○○及附表一所載除上開戊○○等28人外,其餘紀旻君等49人共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犯行部分,及被告抗辯: ⑴請求調查第2選舉區人口變化,⑵請求傳喚陳秀琴、方梅雀、穆招安、江申香等人部分暨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陳兆翔法 官 曾宗欽附表一:
~F40;┌──┬────────┬───────────────┬──────┬───┬─────────┬────┬────┬────┐│編號│幽靈人口姓名 │遷入戶籍地址(臺東縣鹿野鄉) │遷出戶籍地址│ 遷入 │戶籍遷移申請書頁碼│辦理遷籍│選舉人名│相關筆錄││ │ │ │ │ 時間 │(甲、乙、丙冊;頁)│之人 │冊頁碼 │卷證頁碼│├──┼────────┼───────────────┼──────┼───┼─────────┼────┼────┼────┤│ 1 │李欣樺 54.07.17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517│甲冊;33頁 │ 庚○○ │第二冊 │證一 ││ │ │(後遷同村8鄰中新路2號) │更生北路687 │ │ │ │14頁9號 │221頁 ││ │ │ │巷48號 │ │ │ │ │ ││ │ │ │ │ │ │ │ │ ││ 2 │李金花 48.07.09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525│甲冊;54頁 │ 黃愛倫 │第二冊 │證一 ││ │ │(後遷同村6鄰中華路一段341號)│長安街185號 │ │ │ │2頁1號 │145頁 ││ │ │ │ │ │ │ │ │ ││ │ │ │ │ │ │ │ │ ││ 3 │林貴蘭 51.05.23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517│甲冊;31頁 │ 庚○○ │第一冊 │ ││ │ │ │志航路二段13│ │ │ │11頁5號 │ ││ │ │ │7號 │ │ │ │ │ ││ │ │ │ │ │ │ │ │ ││ 4 │鄭昭榮 48.07.24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517│甲冊;29頁 │ 庚○○ │第一冊 │ ││ │ │ │太平路170巷4│ │ │ │11頁4號 │ ││ │ │ │3號 │ │ │ │ │ ││ │ │ │ │ │ │ │ │ ││ 5 │林吉生 45.01.30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南縣永康市│940523│甲冊;44頁 │ 庚○○ │第一冊 │ ││ │ │ │文賢街108巷3│ │ │ │11頁7號 │ ││ │ │ │號 │ │ │ │ │ ││ │ │ │ │ │ │ │ │ ││ 6 │李美秀 50.10.21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南縣永康市│940523│甲冊;48頁 │ 庚○○ │第一冊 │ ││ │ │ │大灣二街38巷│ │ │ │11頁8號 │ ││ │ │ │59號 │ │ │ │ │ ││ │ │ │ │ │ │ │ │ ││ 7 │張桔祥 46.06.08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525│甲冊;56頁 │ 黃愛倫 │第一冊 │證一 ││ │ │ │文泰路9號 │ │ │ │11頁9號 │140頁 ││ │ │ │ │ │ │ │ │ ││ │ │ │ │ │ │ │ │ ││ 8 │方嘉宏 70.05.19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屏東縣南州鄉│940601│乙冊;5頁 │ 庚○○ │第一冊 │證一 ││ │ │ │人和路149號 │ │ │ │10頁2號 │445頁 ││ │ │ │ │ │ │ │ │ ││ │ │ │ │ │ │ │ │ ││ 9 │黃麗燕 59.03.08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6│乙冊;54頁 │ 庚○○ │第一冊 │證一 ││ │ │ │長沙街170巷 │ │ │ │10頁5號 │382頁 ││ │ │ │7弄14號 │ │ │ │ │ ││ │ │ │ │ │ │ │ │ ││ 10│張舜傑 71.08.13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2│乙冊;153頁 │ 李玉婷 │第一冊 │證一 ││ │ │ │利民路201號 │ │ │ │10頁7號 │4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11│張英松 42.08.06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2│乙冊;153頁 │ 李玉婷 │第一冊 │證一 ││ │ │ │利民路201號 │ │ │ │10頁6號 │4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12│陳宏俊 55.05.24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3│乙冊;172頁 │ 陳宏俊 │第一冊 │ ││ │ │ │和平路13號 │ │ │ │11頁12號│ ││ │ │ │ │ │ │ │ │ ││ │ │ │ │ │ │ │ │ ││ 13│張銘峻 73.02.27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7│丙冊;44頁 │ 庚○○ │第一冊 │ ││ │ │ │利民路201號 │ │ │ │10頁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14│甲○○ 48.05.30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南市安南區│940628│丙冊;142頁 │ 甲○○ │第一冊 │卷一 ││ │ │ │安中路一段69│ │ │ │10頁9號 │228頁 ││ │ │ │9巷79號之3 │ │ │ │ │ ││ │ │ │ │ │ │ │ │ ││ 15│吳龍文 53.08.04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25頁 │ 陳宏俊 │第一冊 │證一 ││ │ │ │更生北路139 │ │ │ │11頁13號│488頁 ││ │ │ │巷1弄5號 │ │ │ │ │ ││ │ │ │ │ │ │ │ │ ││ 16│蕭秀鑾 60.06.23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25頁 │ 陳宏俊 │第一冊 │證一 ││ │ │ │更生北路139 │ │ │ │11頁14號│487頁 ││ │ │ │巷1弄5號 │ │ │ │ │ ││ 17│辛○○ 57.07.11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29頁 │ 辛○○ │第一冊 │卷一 ││ │ │ │傳廣路360巷1│ │ │ │10頁10號│234頁 ││ │ │ │38號5樓之3 │ │ │ │ │ ││ │ │ │ │ │ │ │ │ ││ 18│崔蘊平 60.11.17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30│丙冊;254頁 │ 庚○○ │第一冊 │ ││ │ │ │初鹿村初鹿三│ │ │ │10頁12號│ ││ │ │ │街14號 │ │ │ │ │ ││ │ │ │ │ │ │ │ │ ││ 19│賴天智 37.10.02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大武鄉│940630│丙冊;260頁 │ 庚○○ │第一冊 │ ││ │ │ │永源山6之5號│ │ │ │10頁11號│ ││ │ │ │ │ │ │ │ │ ││ │ │ │ │ │ │ │ │ ││ 20│劉立苹 60.10.22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海端鄉│940511│甲冊;14頁 │ 潘貴蘭 │第二冊 │ ││ │ │(後遷同村6鄰中華路一段411號)│文化路5之2號│ │ │ │4頁1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21│張玉秀 55.04.02 │鹿野村2鄰中華路一段200之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520│甲冊;38頁 │ 黃愛倫 │第二冊 │證一 ││ │ │(後遷同村11鄰中華路二段116號 │更生北路554 │ │ │ │31頁11號│163頁 ││ │ │) │號 │ │ │ │ │ ││ │ │ │ │ │ │ │ │ ││ 22│黃愛倫 48.03.25 │鹿野村1鄰鹿鳴路28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511│甲冊;13頁 │ 黃愛倫 │第一冊 │證一 ││ │ │ │賓朗路342號 │ │ │ │6頁2號 │137頁 ││ │ │ │ │ │ │ │ │ ││ │ │ │ │ │ │ │ │ ││ 23│周金樹 53.05.15 │鹿野村11鄰中正路5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3│乙冊;28頁 │ 葉俊毅 │第二冊 │證一 ││ │ │ │南海路52之12│ │ │ │29頁9號 │405頁 ││ │ │ │號 │ │ │ │ │ ││ │ │ │ │ │ │ │ │ ││ 24│李余富美32.09.13│鹿野村8鄰中新路2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2│乙冊;145頁 │ 李欣樺 │第二冊 │證一 ││ │ │ │更生北路66號│ │ │ │14頁10號│2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25│李坤城 52.06.22 │鹿野村8鄰中新路2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2│乙冊;145頁 │ 李欣樺 │第二冊 │證一 ││ │ │ │更生北路66號│ │ │ │14頁11號│2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26│林炳宏 41.05.10 │鹿野村9鄰福祐路8巷23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9│丙冊;204頁 │ 林炳宏 │第二冊 │證一 ││ │ │ │新生路482號 │ │ │ │21頁4號 │170頁 ││ │ │ │ │ │ │ │ │ ││ │ │ │ │ │ │ │ │ ││ 27│李玉清 37.03.06 │瑞隆村6鄰瑞景路一段178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524│甲冊;51頁 │ 李玉清 │第三冊 │證一 ││ │ │ │新生路709巷1│ │ │ │26頁7號 │166頁 ││ │ │ │7弄19號 │ │ │ │ │ ││ │ │ │ │ │ │ │ │ ││ 28│彭玉台 42.10.02 │瑞隆村6鄰瑞景路一段178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524│甲冊;50頁 │ 彭玉台 │第三冊 │ ││ │ │ │正氣北路230 │ │ │ │26頁3號 │ ││ │ │ │巷56弄4號6樓│ │ │ │ │ ││ │ │ │ │ │ │ │ │ ││ 29│陳華榮 39.10.08 │瑞隆村2鄰坪頂路49號 │臺北縣板橋市│940617│乙冊;84頁 │ 吳雪娥 │第三冊 │證一 ││ │ │ │國光路211巷 │ │ │ │8頁14號 │187頁 ││ │ │ │7號1樓 │ │ │ │ │457頁 ││ │ │ │ │ │ │ │ │ ││ 30│王文敬 66.08.06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15號 │臺南縣善化鎮│940620│乙冊;105頁 │ 紀旻君 │第三冊 │證一 ││ │ │ │民權路216號 │ │ │ │61頁1號 │451頁 ││ │ │ │ │ │ │ │ │ ││ │ │ │ │ │ │ │ │ ││ 31│紀旻君 66.01.17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15號 │臺南縣善化鎮│940620│乙冊;105頁 │ 紀旻君 │第三冊 │證一 ││ │ │ │民權路216號 │ │ │ │60頁15號│451頁 ││ │ │ │ │ │ │ │ │ ││ │ │ │ │ │ │ │ │ ││ 32│紀美 29.01.28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15號 │臺東縣東河鄉│940628│丙冊;109頁 │ 李玉婷 │第三冊 │證一 ││ │ │ │興隆81號 │ │ │ │61頁2號 │382頁 ││ │ │ │ │ │ │ │ │493頁 ││ │ │ │ │ │ │ │ │ ││ 33│翁際然 68.08.06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7│丙冊;21頁 │ 庚○○ │第三冊 │證一 ││ │ │ │長沙街11號 │ │ │ │12頁5號 │384頁 ││ │ │ │ │ │ │ │ │ ││ 34│何敏琪 68.03.28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7│丙冊;21頁 │ 庚○○ │第三冊 │證一 ││ │ │ │長沙街11號 │ │ │ │12頁4號 │3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5│何敏蓉 72.04.02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7│丙冊;21頁 │ 庚○○ │第三冊 │證一 ││ │ │ │長沙街11號 │ │ │ │12頁6號 │3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6│吳織 36.12.26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延平鄉│940627│丙冊;30頁 │ 庚○○ │第三冊 │證一 ││ │ │ │松山路24號 │ │ │ │12頁3號 │3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7│黃進託 25.07.05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延平鄉│940627│丙冊;19頁 │ 黃進託 │第三冊 │證一 ││ │ │ │松林路20號 │ │ │ │12頁1號 │3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8│黃吳李 33.08.21 │瑞隆村3鄰新良路20號 │臺東縣延平鄉│940627│丙冊;19頁 │ 黃進託 │第三冊 │證一 ││ │ │ │松林路20號 │ │ │ │12頁2號 │3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9│林浩 50.03.17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23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11頁 │ 李玉婷 │第三冊 │證一 ││ │ │ │中興路388號 │ │ │ │61頁3號 │382頁 ││ │ │ │ │ │ │ │ │493頁 ││ │ │ │ │ │ │ │ │ ││ 40│林秋月 48.09.08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23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13頁 │ 李玉婷 │第三冊 │證一 ││ │ │ │更生北路63號│ │ │ │61頁4號 │382頁 ││ │ │ │ │ │ │ │ │495頁 ││ │ │ │ │ │ │ │ │ ││ 41│林惠玉 53.03.01 │瑞隆村12鄰瑞景路一段179巷23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118頁 │ 李玉婷 │第三冊 │證一 ││ │ │ │泰安街42號 │ │ │ │61頁5號 │495頁 ││ │ │ │ │ │ │ │ │ ││ │ │ │ │ │ │ │ │ ││ 42│湯建郎 55.06.30 │瑞隆村7鄰瑞景路一段232號 │花蓮縣花蓮市│940623│乙冊;169頁 │ 湯雅惠 │第三冊 │證一 ││ │ │ │中華路401號 │ │ │ │30頁3號 │2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43│陳永森 58.07.24 │瑞豐村13鄰中山路197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0│乙冊;93頁 │ 陳靜怡 │第四冊 │證一 ││ │ │ │中華路二段15│ │ │ │19頁10號│457頁 ││ │ │ │4巷65號 │ │ │ │ │ ││ │ │ │ │ │ │ │ │ ││ 44│許慧玲 63.07.22 │瑞豐村13鄰中山路197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0│乙冊;96頁 │ 許慧玲 │第四冊 │證一 ││ │ │ │強國街227號 │ │ │ │19頁11號│4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45│江申香 65.11.10 │瑞豐村2鄰新源路195巷13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83頁 │ 李忠明 │第五冊 │證一 ││ │ │ │清海路四段42│ │ │ │3頁15號 │256頁 ││ │ │ │8巷364號 │ │ │ │ │ ││ │ │ │ │ │ │ │ │ ││ 46│林志峰 61.02.02 │瑞源村10鄰文化路88號 │臺北縣新店市│940624│乙冊;207頁 │ 林淑燕 │第六冊 │ ││ │ │ │北新路59號 │ │ │ │45頁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47│林瑞卿 62.06.23 │瑞源村4鄰瑞景路二段92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9│丙冊;172頁 │ 陳鴻正 │第六冊 │ ││ │ │ │鄰仁昌街113 │ │ │ │18頁7號 │ ││ │ │ │號3樓之3 │ │ │ │ │ ││ │ │ │ │ │ │ │ │ ││ 48│許家銘 71.06.09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16│乙冊;48頁 │ 庚○○ │第七冊 │ ││ │ │ │賓朗路537巷2│ │ │ │52頁11號│ ││ │ │ │弄11號 │ │ │ │ │ ││ │ │ │ │ │ │ │ │ ││ 49│鍾春豐 56.12.30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16│乙冊;50頁 │ 庚○○ │第七冊 │ ││ │ │ │賓朗路517巷6│ │ │ │52頁10號│ ││ │ │ │號 │ │ │ │ │ ││ 50│林永發 42.04.01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1│乙冊;111頁 │ 李玉婷 │第七冊 │證一 ││ │ │ │賓朗路517巷1│ │ │ │52頁12號│462頁 ││ │ │ │8弄2號 │ │ │ │ │ ││ │ │ │ │ │ │ │ │ ││ 51│林榮子 44.08.10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1│乙冊;113頁 │ 李玉婷 │第七冊 │ ││ │ │ │新生路511號 │ │ │ │52頁13號│ ││ │ │ │ │ │ │ │ │ ││ │ │ │ │ │ │ │ │ ││ 52│陳弘儒 71.11.04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1│乙冊;115頁 │ 李玉婷 │第七冊 │證一 ││ │ │ │賓朗路680號 │ │ │ │52頁14號│4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53│黃明燦 36.04.30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8│丙冊;65頁 │ 李玉婷 │第七冊 │ ││ │ │ │初鹿二街27號│ │ │ │52頁15號│ ││ │ │ │ │ │ │ │ │ ││ │ │ │ │ │ │ │ │ ││ 54│黃嵩源 64.06.09 │龍田村10鄰龍馬路45號 │臺東縣卑南鄉│940628│丙冊;65頁 │ 李玉婷 │第七冊 │證一 ││ │ │ │初鹿二街27號│ │ │ │53頁1號 │494頁 ││ │ │ │ │ │ │ │ │ ││ │ │ │ │ │ │ │ │ ││ 55│溫正如 35.10.19 │龍田村10鄰龍馬路35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50頁 │ 庚○○ │第七冊 │證一 ││ │ │ │更生路605號 │ │ │ │52頁4號 │479頁 ││ │ │ │ │ │ │ │ │ ││ │ │ │ │ │ │ │ │ ││ 56│戊○○ 66.03.14 │龍田村1鄰龍二路85號 │臺北市內湖區│940629│丙冊;161頁 │ 庚○○ │第七冊 │卷一 ││ │ │ │行忠路66巷21│ │ │ │5頁9號 │219頁 ││ │ │ │號5樓 │ │ │ │ │220頁 ││ │ │ │ │ │ │ │ │ ││ 57│丁○○○66.04.07│龍田村1鄰龍二路85號 │臺北市內湖區│940629│丙冊;161頁 │ 庚○○ │第七冊 │卷一 ││ │ │ │行忠路66巷21│ │ │ │5頁10號 │221頁 ││ │ │ │號5樓 │ │ │ │ │ ││ │ │ │ │ │ │ │ │ ││ 58│曾詩涵 70.10.26 │龍田村6鄰光榮路241號 │臺北縣新店市│940628│丙冊;63頁 │ 庚○○ │第七冊 │ ││ │ │ │北宜路113號 │ │ │ │24頁12號│ ││ │ │ │樓 │ │ │ │ │ ││ │ │ │ │ │ │ │ │ ││ 59│曾楷翔 72.09.26 │龍田村6鄰光榮路241號 │臺北縣中和市│940628│丙冊;61頁 │ 庚○○ │第七冊 │ ││ │ │ │中山路二段11│ │ │ │24頁11號│ ││ │ │ │1巷11之2號 │ │ │ │ │ ││ │ │ │ │ │ │ │ │ ││ 60│張玉芳 44.10.12 │龍田村2鄰光榮路99號 │關山鎮南山新│940617│乙冊;78頁 │ 黃奇崖 │第七冊 │ ││ │ │ │村30號 │ │ │ │7頁14號 │ ││ │ │ │ │ │ │ │ │ ││ │ │ │ │ │ │ │ │ ││ 61│陳琦豐 42.06.10 │永安村9鄰高臺路95號 │臺北縣板橋市│940527│甲冊;61頁 │ 鄭萬金 │第八冊 │ ││ │ │ │文化路二段13│ │ │ │68頁10號│ ││ │ │ │5之2號 │ │ │ │ │ ││ │ │ │ │ │ │ │ │ ││ 62│鄭萬金 44.01.16 │永安村9鄰高臺路95號 │臺北縣淡水鎮│940527│甲冊;60頁 │ 鄭萬金 │第八冊 │ ││ │ │ │忠愛街4號 │ │ │ │68頁11號│ ││ │ │ │ │ │ │ │ │ ││ │ │ │ │ │ │ │ │ ││ 63│洪明雄 31.09.15 │永安村9鄰高臺路95號 │屏東縣南州鄉│940527│甲冊;59頁 │ 洪明雄 │第八冊 │ ││ │ │ │仁里路65號 │ │ │ │68頁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64│洪彩純 26.11.16 │永安村9鄰高臺路95號 │臺東縣東河鄉│940628│丙冊;78頁 │ 潘永福 │第八冊 │ ││ │ │ │舊廊11號 │ │ │ │68頁12號│ ││ │ │ │ │ │ │ │ │ ││ │ │ │ │ │ │ │ │ ││ 65│楊陳喜美30.10.04│永安村9鄰高臺路95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8│丙冊;73頁 │ 楊萬福 │第八冊 │ ││ │ │ │杭州街288號 │ │ │ │68頁13號│ ││ │ │ │ │ │ │ │ │ ││ │ │ │ │ │ │ │ │ ││ 66│黃純子 31.07.06 │永安村3鄰鹿寮路31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2│乙冊;133頁 │ 鄭玉芳 │第八冊 │證一 ││ │ │ │豐盛路150巷1│ │ │ │25頁3號 │76頁 ││ │ │ │00弄1號 │ │ │ │ │ ││ 67│鄭玉芳 49.01.31 │永安村3鄰鹿寮路36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4│乙冊;37頁 │ 鄭玉芳 │第八冊 │證一 ││ │ │ │豐榮路145巷1│ │ │ 黃瑞堂 │25頁1號 │76頁 ││ │ │ │0號 │ │ │ │ │ ││ │ │ │ │ │ │ │ │ ││ 68│黃筱云 73.04.18 │永安村3鄰鹿寮路36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4│乙冊;37頁 │ 鄭玉芳 │第八冊 │證一 ││ │ │ │豐榮路145巷1│ │ │ 黃瑞堂 │25頁2號 │76頁 ││ │ │ │0號 │ │ │ │ │ ││ │ │ │ │ │ │ │ │ ││ 69│連東蘭 47.09.03 │永安村9鄰高臺路1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4│乙冊;41頁 │ 連東蘭 │第八冊 │ ││ │ │ │正氣北路197 │ │ │ │72頁7號 │ ││ │ │ │號 │ │ │ │ │ ││ │ │ │ │ │ │ │ │ ││ 70│張慧文 61.09.24 │永安村9鄰高臺路1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17│乙冊;65頁 │ 庚○○ │第八冊 │ ││ │ │ │正氣北路76巷│ │ │ │72頁8號 │ ││ │ │ │7號 │ │ │ │ │ ││ │ │ │ │ │ │ │ │ ││ 71│張金源 50.07.04 │永安村9鄰高臺路120號 │臺東縣臺東市│940621│乙冊;122頁 │ 庚○○ │第八冊 │ ││ │ │ │中華路一段71│ │ │ │72頁10號│ ││ │ │ │9巷201弄33之│ │ │ │ │ ││ │ │ │2號 │ │ │ │ │ ││ 72│羅桂櫻 61.02.26 │瑞和村6鄰瑞祥路220巷9號 │臺東縣成功鎮│940624│乙冊;193頁 │ 李元寬 │第九冊 │證一 ││ │ │ │東海路56號 │ │ │ │42頁10號│2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73│陳明展 63.04.11 │瑞和村6鄰瑞祥路220巷9號 │臺東縣成功鎮│940624│乙冊;193頁 │ 李元寬 │第九冊 │證一 ││ │ │ │東海路56號 │ │ │ │42頁11號│2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74│方梅雀 41.09.21 │瑞源村11鄰利民路33號 │臺南縣山上鄉│940630│丙冊;249頁 │ 方梅雀 │第六冊 │證一 ││ │ │ │北勢洲37號 │ │ │ │51頁5號 │192頁 ││ │ │ │ │ │ │ │ │ ││ │ │ │ │ │ │ │ │ ││ 75│周文貴 45.07.26 │瑞源村11鄰利民路33號 │臺南縣山上鄉│940630│丙冊;249頁 │ 方梅雀 │第六冊 │證一 ││ │ │ │北勢洲37號 │ │ │ │51頁6號 │192頁 ││ │ │ │ │ │ │ │ │ ││ │ │ │ │ │ │ │ │ ││ 76│陳秀琴 37.01.01 │瑞豐村5鄰新和路261號 │台東市中心里│940628│丙冊;85頁 │ 林金真 │第五冊 │證一 ││ │ │ │更生路419巷1│ │ │ │18頁12號│177頁 ││ │ │ │1號 │ │ │ │ │ ││ │ │ │ │ │ │ │ │ ││ 77│穆招安 60.12.04 │瑞豐村5鄰新和路261號 │台東市中心里│940628│丙冊;85頁 │ 林金真 │第五冊 │證一 ││ │ │ │更生路419巷1│ │ │ │18頁13號│177頁 ││ │ │ │1號 │ │ │ │ │ │└──┴────────┴───────────────┴──────┴───┴─────────┴────┴────┴────┘註: 「相關筆錄卷證頁碼」欄所載⑴證一,指證物卷第1宗,⑵卷一,指本審卷第1宗。
附表二:
~T42;地址○○○鄉○○○鄰○○路○段200之1號~T40;
┌──┬────┬────┬────┬────┬────┐│稱謂│ 姓名 │遷入日期│遷出日期│卷證頁碼│ 備註 │├──┼────┼────┼────┼────┼────┤│戶長│ 許秋雲 │94/06/1 │ │卷二、43│卷二指本││ │ │ │ │頁 │審卷第2 ││寄居│ 賴天智 │94/6/30 │ │同上 │宗 ││ │ │ │ │ │ ││寄居│ 薛雲漢 │94/6/16 │ 94/6/27│卷二、44│ ││ │ │ │ │頁 │ ││寄居│ 張英松 │94/6/22 │ │同上 │ ││ │ │ │ │ │ ││寄居│ 翁金瓶 │94/6/19 │ 94/8/18│卷二、45│ ││ │ │ │ │頁 │ ││寄居│ 甲○○ │94/6/28 │ │同上 │ ││ │ │ │ │ │ ││寄居│ 辛○○ │94/6/28 │ │同上 │ ││ │ │ │ │ │ ││寄居│ 黃麗燕 │94/6/16 │ │同上 │ ││ │ │ │ │ │ ││寄居│ 崔蘊平 │94/6/30 │ │卷二、46│ ││ │ │ │ │頁 │ ││寄居│ 方嘉宏 │94/6/1 │ │同上 │ ││ │ │ │ │ │ ││寄居│ 林瑞屏 │94/6/1 │ │卷二、47│ ││ │ │ │ │頁 │ ││寄居│ 張舜傑 │94/6/22 │ │同上 │ ││ │ │ │ │ │ ││寄居│ 方嘉偉 │94/6/1 │ │同上 │ ││ │ │ │ │ │ ││寄居│ 葛律苧 │94/6/19 │ 94/8/18│同上 │ ││ │ │ │ │ │ ││寄居│ 張銘峻 │94/6/27 │ │卷二、48│ ││ │ │ │ │頁 │ │└──┴────┴────┴────┴────┴────┘┌──┬────┬────┬────┬────┬────┐│稱謂│ 姓名 │遷入日 │遷出日期│卷證頁碼│ 備註 │├──┼────┼────┼────┼────┼────┤│戶長│ 陳宏俊 │94/6/23 │ │卷二、36│ ││ │ │ │ │頁 │ ││寄居│ 林國興 │94/6/28 │94/8/23 │同上 │ ││ │ │ │ │ │ ││寄居│ 劉加平 │94/6/23 │94/7/5 │卷二、37│ ││ │ │ │ │頁 │ ││寄居│ 蔡蕙貞 │94/6/28 │94/8/23 │同上 │ ││ │ │ │ │ │ ││寄居│ 郭曙華 │94/6/27 │94/8/4 │卷二、38│ ││ │ │ │ │頁 │ ││寄居│ 吳龍文 │94/6/28 │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慶豐 │94/6/23 │94/7/27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九東 │94/6/27 │94/9/2 │同上 │ ││ │ │ │ │ │ ││寄居│ 蕭秀鑾 │94/6/28 │ │卷二、39│ ││ │ │ │ │頁 │ ││寄居│ 章素萍 │94/6/27 │94/9/2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金葉 │94/6/27 │94/7/5 │卷二、40│ ││ │ │ │ │頁 │ ││寄居│ 蔡坤謙 │94/6/27 │94/7/5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名軒 │94/6/24 │94/7/27 │卷二、41│ ││ │ │ │ │頁 │ ││寄居│ 郭朝宗 │94/6/27 │94/8/4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名哲 │94/6/24 │94/7/27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皓誠 │94/6/27 │94/9/2 │同上 │ ││ │ │ │ │ │ ││寄居│ 吳佩珊 │94/6/27 │94/9/2 │卷二、42│ ││ │ │ │ │頁 │ ││寄居│ 吳佩芬 │94/6/28 │ │同上 │ ││ │ │ │ │ │ │└──┴────┴────┴────┴────┴────┘┌──┬────┬────┬────┬────┬────┐│稱謂│ 姓名 │遷入日期│遷出日期│卷證頁碼│ 備註 │├──┼────┼────┼────┼────┼────┤│戶長│ 劉威志 │94/6/20 │ │卷二、49│ ││ │ │ │ │頁 │ ││寄居│ 陳永昆 │94/5/10 │ │同上 │ ││ │ │ │ │ │ ││寄居│ 詹張美 │94/6/27 │94/9/27 │同上 │ ││ │ 麗 │ │ │ │ ││ │ │ │ │ │ ││寄居│ 張碧霞 │94/5/16 │ │卷二、50│ ││ │ │ │ │頁 │ ││寄居│ 陳綿綿 │94/5/16 │ │同上 │ ││ │ │ │ │ │ ││寄居│ 林吉生 │94/5/23 │ │同上 │ ││ │ │ │ │ │ ││寄居│ 張桔祥 │94/5/25 │ │同上 │ ││ │ │ │ │ │ ││寄居│ 鄭昭榮 │94/5/17 │ │卷二、51│ ││ │ │ │ │頁 │ ││寄居│ 李美秀 │94/5/23 │ │同上 │ ││ │ │ │ │ │ ││寄居│ 林貴蘭 │94/5/17 │ │同上 │ ││ │ │ │ │ │ ││寄居│ 葉聰敏 │94/5/20 │ │同上 │ ││ │ │ │ │ │ ││寄居│ 張恭華 │94/5/11 │ │卷二、52│ ││ │ │ │ │頁 │ ││寄居│ 李嘉芳 │94/5/11 │ │同上 │ ││ │ │ │ │ │ ││寄居│ 詹駿翔 │94/6/3 │94/9/27 │同上 │ ││ │ │ │ │ │ ││寄居│ 蔡宛倫 │94/5/30 │ │卷二、53│ ││ │ │ │ │頁 │ ││寄居│ 張景閎 │94/5/25 │ │同上 │ ││ │ │ │ │ │ ││寄居│ 李欣樺 │94/5/17 │94/6/22 │卷二、 │ ││ │ │ │ │215頁 │ ││寄居│ 李金花 │94/5/25 │94/8/4 │卷二、 │ ││ │ │ │ │218頁 │ ││寄居│ 張玉秀 │94/5/20 │94/6/22 │卷二、 │ ││ │ │ │ │219頁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