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及增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1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10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