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甲○○
乙○○丙○○○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復按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10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 (下同)100 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6之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3人於聲請補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時,向本院繳納1,000元聲請費,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份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說明,聲請人僅需繳納300元聲請費,本院溢收聲請費700元甚明。爰依上開法文規定,於本院95年度聲字第104號事件終結後3個月,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