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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而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