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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裁判日期:200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