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7,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