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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廖頌熙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按原告陳報之擔保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裁判案由:抵押權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