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乙○○
13號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