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甲○○○○○○
號1樓被 上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3號返還金錢寄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9,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陳弘能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