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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號原 告 王俊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賴忠寶被 告 賴利雄被 告 賴義旺被 告 賴鳳珠被 告 賴方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三、第一行中關於「台東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