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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2006)章民一(1)初字第549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事件業經大陸地區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判決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1日經上開人民法院以(2006)章民一(1)初字第549號判決離婚,該判決復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暨所附江西省贛州市公證處所出具離婚公證書及所附上開法院判決書、證明書在卷可參,經核上開判決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前開判決,依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