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王漢瑞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53,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