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告甲○○因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