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