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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王漢瑞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