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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袋地通行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

0 元,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合計共23,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