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