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27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泓麟間因96年度親字第27號交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