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吉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