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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乙○○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