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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開庭審理時,主張其等均非住居於臺東,為求開庭方便,當庭以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請求將本件移送至該法院(見本院卷第93頁),經核此項請求與首揭規定相符,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裁判日期:200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