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范乃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