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3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原住同上
現應受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原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惡意遺棄為由,訴請判決離婚,而原告另因涉嫌與被告假結婚,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號受理,該刑事訴訟尚未終結等情,業據原告陳明,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因原告所涉嫌之刑事犯行成立與否,足以影響原告主張之離婚事由有無理由,本件民事離婚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即無由為正確判斷,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