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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3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甲○○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裁定命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 號原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序。

二、茲因本院認本件民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