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禁治產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尊親屬。⑵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⑶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惟未據聲請人提出禁治產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認是否有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予以指定其他親屬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從而,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裁判日期:200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