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8月20 日本院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亦為同法第444條之1 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第二審程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二所示。
逾期始提出者,依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47條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駁回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俊吉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