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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戴明雄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6年9月22日召開第1屆第5次董事會,就捐助章程不適當之部分予以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許將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章程聲請權人,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而關於變更組織,則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權人,財團法人自身均非聲請權人。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以其自身名義聲請變更章程,尚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其聲請程序自與前揭規定未合,且無補正之可能,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俊吉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