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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0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