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佔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並補提臺東縣○○鄉○○路○○○號房屋稅籍證明到院,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