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行政院乙○○○○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家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數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瑞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