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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行政院乙○○○○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家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