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系爭車輛(即車號00-0000)之交易現值,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權,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請求移轉該自小客車所有權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