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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租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返還租押金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