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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裁判日期:200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