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