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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彭福慶即順意水電工程行被 告 坤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