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