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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666 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73元/平方公尺×5803.65平方公尺=423,666.4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08-05-05